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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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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赋予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加强学院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推进民主建设和民主管理,充分发挥教职工的主人翁作用,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第32号文),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代会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三条  教代会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正确处理国家、学校、教职工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调动和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学院的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为把学院建设成为全国一流职业技术学院而奋斗。

第二章    

第四条  教代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学院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2、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员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3、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4、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员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5、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6、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7、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8、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五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行政领导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调动和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学院教育教学改革和科研工作发展,教育和动员广大教职工严格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态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六条  学院院长每学年向教代会通报或报告工作一次,听取代表意见,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认真执行教代会的有关决议,落实教代会提案。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七条 凡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政治权利的学院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教代会代表的构成。以部门工会为选举单位,各选举单位根据代表条件和分配的名额,通过酝酿提出候选人名单,由教职工直接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候选人须获得单位全体在职教职工的半数通过才能当选。代表的构成应具有代表性和群众性,其中教师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60%。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代表应占适当的比例。

学院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但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到有关单位参加选举。

教代会代表与工代会代表合一,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学院内调动的,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单位代表团活动,原单位不再补选代表。教职工代表调离学院或退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十条 连续12年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一般不给予保留,原单位应及时补选。补选代表经所在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确认,并报学院工会同意。

第十一条 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代表因违法违纪或严重失职而失去教职工信任的,由原选举单位向学院工会提出撤换其代表资格申请。经同意后,召集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开会讨论,允许本人申辩,全体教职工过半数同意撤换的,由选举单位书面报告学院工会,经讨论通过后,宣布撤销其代表资格。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应具备如下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拥护党的方针政策,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

2、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民主管理知识和参政议政能力,愿意参加学院的民主管理活动。

3、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4、关心学院整体利益、长远利益,有主人翁责任感,顾全大局,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心为教职工服务。

5、密切联系群众,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积极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6、遵章守纪,廉洁自律,胜任并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有权发表自己的意见,参加学院重大决策的审议,讨论。

()有权向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对学院领导和部门提出建议、批评。

()有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以及对教代会决议、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控告。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学院的各项改革,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科学文化知识,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密切联系教职工,热心为教职工服务,经常听取并及时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在维护学院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办事公道,不谋私利。

()实事求是、解放思想,积极主动参加教代会活动,宣传和切实贯彻大会决议,做好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敢与不良现象作斗争,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有损学院名誉和利益的事不做,顾大局,维护学院的稳定,促进学院的发展。

第十五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学院党、政、工、团主要领导(也可扩大到中层主要负责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特邀代表一般是学院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离退休教职工代表。

()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列席或特邀代表由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提名(届中各次会议由学院工会提名),由教代会主席团确定。

第四章 组织制度与工作机构

第十六条  教代会每五年为一届,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召开,应通过一定的程序向各代表团说明原因。如遇重大问题时,学院工会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经学院党委同意后,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并获得应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表决方式可以采取举手和投票两种,如意见不集中时,以投票方式为宜。

第十八条  教代会开会期间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主席团由学院党、政、工主要领导和各代表团团长组成,其中教师应占一定的比例。

第十九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充分听取广大教职工以及学院党政领导的意见,经学院工会委员会或者教代会代表团长联席会议讨论,报请学院党委同意后,提交大会主席审议,最后在大会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设立学院工会委员会。按一定的比例选出委员,工会委员会委员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由学院工会委员会行使教代会职权。学院工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教代会代表团团长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到两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职责

()做好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代表大会开会方案和下届大会主席团、工作机构人选名单,报党委审批。

()负责做好代表的培训工作,提高代表对自己权利、义务、对教代会性质和职权的认识,提高参政议政能力和水平。

()教代会闭会后,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并将提案落实情况报党委作为考核单位和单位领导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筹备教代会年度会议,主持届中各次大会;组织代表团及各工会委员开展活动:不定期召开团长座谈会,沟通、交流工作情况;就学院的热点问题或学院某项重大问题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召开咨询座谈、学院院长恳谈会。

()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与和组织有关代表参加学院各级干部的评议、考核和推荐。

()对教职工进行宣传教育,依法维护他们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

()督促有关部门整理教代会期间的文件、资料,原件移交学院档案室,副件留学院工会存查。

()处理其他有关事务。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结合召开。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参照本工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领导下,从实际出发,创造条件,建立和健全本单位二级教代会,发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二级教代会在学院工会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经清远职业技术学院第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报学院党委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2005年6月25日发布的《清远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该细则解释权属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委员会。

 

 

 

                        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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