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党建工作 学习园地 正文

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党务公开实施办法

作者:时间:2011-09-08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密切党群关系,促进科学发展,增强学院党委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和师生员工的民主权利。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省纪委、省委办公厅、省委组织部《关于推行党务公开的意见》(粤组字〔2006〕6号)、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在全省高校党组织推行党务公开工作的通知》(粤教工委〔2006〕14号)和中共清远市委《清远市推进党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清办发〔2011〕10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党务公开是指学院党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依照党章和党内法规,通过一定形式将党内事务及有关信息真实、及时地向党员或群众进行公开。
第三条 党务公开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着眼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拒腐防变能力,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不断提高学院党组织和党员队伍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学院改革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和组织保障。
第四条 党务公开的基本原则:坚持服务大局、促进发展的原则,努力营造科学发展、协调发展的良好环境,确保党务公开服从和服务于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提高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服务发展、服务基层的能力;坚持依法依纪、有序推进的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党章、党的方针政策和其他党内法规,依法依纪进行党务公开,加强对党务公开的监督检查,确保学院党务公开工作的有序推进,逐步实现党务公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坚持因地制宜、务求实效的原则,将激励、约束与监督相结合,将党员群众的要求与学院实际情况相结合,以党员群众满意为标准,增强党务公开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坚持科学规范、突出重点的原则,规范党务公开内容,突出对《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十项监督制度落实处理情况的公开,突出广大师生对党内外关注的重大事项和热点问题处理情况的公开;坚持积极稳妥、实事求是的原则,既要大胆探索,又要慎重稳妥,正确处理好党内事务与保守党内秘密的关系。
第五条 党务公开工作的目标:通过推行党务公开,努力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和党内民主监督制度,使民主集中制得到有效执行,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得到切实加强,党内事务的透明度不断提高,党组织和群众沟通渠道更加畅通,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等权利得到切实保障,进一步形成以制度管权、制度管人、制度管事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党务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凡属《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其他党内法规要求公开的内容,凡是本单位党员、群众关注的党内重大事项和热点问题,只要不涉及党内秘密的都要公开。
第七条 学院党委党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的情况,本级党组织对重大问题决策的情况;
(二)学院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完成情况;
(三)干部选拔任用、民主评议、奖惩考核情况;
(四)组织设置、党内选举、党员发展、党内表彰、党费收缴等基层党组织建设方面的情况;
(五)群众反映突出的有关党务工作问题的解决落实情况;
(六)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分管部门及联系教学单位、教辅单位、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代表情况;
(七)党委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重要案件的情况通报;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学院党委决议、决定的情况,对重大问题决策的情况;
(二)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完成情况;
(三)党内选举、党员发展、党内表彰、党费交纳的情况;
(四)委员工作分工情况;
(五)民主生活会和干部履行职责、廉洁自律、民主评议和考核奖惩情况;
(六)群众反映突出的有关党务工作问题的解决落实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党务公开的内容可根据不同层次的党组织和各自的职责要求,区别对待,各有侧重,既不能照搬照抄,搞“一刀切”,也不能避实就虚、避重就轻。党务公开与院务公开要统筹安排,进一步促进和完善公开内容,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提出符合自身实际的公开内容,增强党务公开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使党务公开工作更加扎实有效。
 
第三章 党务公开的类型、形式、程序和时限
   
第九条 党务公开的类型:党务公开分法定公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三种类型。法定公开是指凡属党内规定要求公开的内容,都要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开。主动公开是指对本级党组织制定的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事项,主动予以公开。依申请公开是对党员群众要求公开的事项,经党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研究,认为可以公开的,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条 党务公开的形式:适宜在党内公开的,通过党内文件、会议等形式公开;适宜在全院公开的,通过公文、会议、校园网等形式公开;属于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应以有利于党员、师生员工和相关人员查阅的方式公开。
第十一条 党务公开的程序:学院党务公开按照提出、审批、公开和反馈等程序办理。
(一)提出和审批。学院党委的党务公开,由党委办提出,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学院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党务公开,由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二)公开。公开主体将审批或讨论决定后的公开事项,按方案规定的形式和时限进行公开。学院党委将经审批后的内容按照规定程序和方式予以公开。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在本单位网站上设立相应的党务公开栏,让基层党支部、党员和群众随时都能查询到党内的相关信息。
(三)意见反馈。各党务公开主体要落实人员,定期收集整理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对署名意见,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本人。
第十二条 党务公开的时限应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分为四种:
(一)长期公开,主要指党的有关政策、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办事机构等具有长期性固定性的内容;
(二)定期公开,主要指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一般每年或半年或每季度公开一次;
(三)分期公开,主要指动态性阶段性工作,按进展情况逐段公开,该项工作结束时还要进行总结性公开;
(四)适时公开,主要指临时性工作的公开。适时公开必须在党务发生10日内、最长不超过20日公开。
除采用会议形式公开外,其他形式公开的时间不得少于7天。
第十三条 党务公开要根据各项工作的性质、特点和要求区分公开的范围。对于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宜扩大的内容,只在党内一定范围内公开;不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一般性、日常性的党务在党内公开;涉及师生员工利益的在全院公开。
 
第四章 党务公开的监督保障
 
    第十四条 为保证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必须建立健全党务公开的内部监督制度。
    (一)实行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凡属涉及方针政策的大事,全局性的问题,都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二)实行预公开制度。党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在决定或办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时,应当在作出决定或办理前将方案公布,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并进行必要的调整,并在调整后及时公开。
    (三)建立完善领导干部接待日制度。向全院公布每周的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日,负责接访的领导干部要负责受理群众对党务公开的意见、建议,及时答复、处理有关问题。
    (四)实行实名举报反馈制度。党内署真实姓名举报的,应优先受理,并视情况将处理结果告知该党员干部,听取其意见。
    (五)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党务公开的成功经验要广泛宣传报道,对消极抵制、弄虚作假的典型事例要予以曝光。
在坚持上述制度的同时,各单位要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不断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第五章 党务公开的组织领导、评价监督和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党务公开工作涉及面广,必须切实加强领导,按照党委统一领导,纪委协调监督,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建立健全推进党务公开的工作机制。
    (一)院党委成立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院党委书记任组长,院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校党委委员、纪检监察室主任、党委办公室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党务公开工作办公室,挂靠党委办公室,具体负责并指导全校的党务公开工作。
(二)成立党务公开监督小组。由院纪委书记兼任组长,纪委副书记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纪委委员、工会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党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三)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把推行党务公开制度作为党建工作的一件大事,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成立以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的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党务公开工作。
第十六条 推行党务公开工作要与院务公开相结合,既要积极借鉴院务公开的良好工作机制、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又要突出党务公开应有的特点,使党务公开与院务公开有机协调,相互促进。
    第十七条 推进党务公开要与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相结合,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工作方针,不回避矛盾和问题,不避重就轻,不做表面文章。
第十八条 推进党务公开要与贯彻落实党内监督条例相结合,要突出对十项监督制度落实情况的公开,对党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院党委要加强督促检查,对党务公开不及时、效果不明显的,要切实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党务公开工作的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党建工作考核范围,对搞形式主义、搞假公开的,要追究党组织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的责任。责任追究的形式分为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文件不符之处,以上级规定为准;本办法与我院原党务公开实施方案相悖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相应的公开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教务系统| OA办公系统| 清远职业技术学院|联系我们

Copyrights2019 清远职业技术学院旅游家政与艺术学院     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蟠龙园     邮编:511500     E-mail:qyptweb@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