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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实施细则

作者:时间:2014-07-02点击数:

为了严明考试纪律,建设良好的考风、学风,凡具有清远职业技术学院正式学籍的学生,不论在参加校内或校外的任何考试(包含各级各类考试、考查),均按本细则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考试作弊

1、考试期间,旁窥、交头接耳、左顾右盼,经监考员警告仍不改正者。

2、在考生桌面、手上或在考生的身体、衣服、鞋内、文具盒内发现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符号、纸条、资料等,或在课桌上抄写与考试科目有关的内容者。

3、抄袭他人答案,或有意为他人抄袭提供方便者。

4、传递纸条、偷(换)试卷者。

5、经评卷小组或教研室认定试卷内答案字迹前后不一致者,或认定为同一考场试卷答案雷同者。

6、伪造考试证件者。

7、请他人代考者及替他人考试者。包庇、协助他人代考者。

8、违反考试要求,擅自携带字典、手机、BP机、电子字典、计算器、书本、笔记本、纸张等物品进入考场,经监考员告诫仍拒绝交出或拒不存放到指定位置者。

9、把试卷擅自带出考场者或故意毁坏试卷者、罢考者。

10、用铅笔、圆珠笔、钢笔交替答题者,或在试卷内标有各种特殊记号者。

11、擅自离开考室后,再返回考场继续答卷者。

12、宣传、传播、传递考试作弊方法、途径、内容,严重干扰考试秩序者。

13、以不正当的手段窃取考试内容者,或打探考试内容并广泛传播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考试严重违纪

1、不服从监考员的指挥,与监考员或巡视员发生顶撞,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扰乱考试秩序者。

2、不及时提供符合规定的考试证件者。

3、考试终了,故意拖延交卷时间,经监考员提醒仍不及时交卷者。

4、提前交卷后不及时离开考室,或逗留考室周围等严重干扰考试秩序者。

5、严重违反考试纪律,但尚不足以构成考试作弊者。

6、考生未经监考人员的许可,擅自携带字典、手机、BP机、电子字典、计算器、书本、笔记本、纸张等物品进入考场,且不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存放到指定地点者。

7、考试期间,旁窥、交头接耳、左顾右盼者。

8、以不正当的手段向任课教师或相关人员打探、套取考试内容,并造成一定影响者。

9、为了达到不正当目的而故意安排某些学生考试座位,造成不良影响者。

10、考试期间在考室外的走廊、厕所等场所翻阅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字典、电子字典、书本、笔记本、纸张等。

11、严重违反考试纪律,但尚不足以构成考试作弊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考试违纪

1、不按安排的考试座位表入座者。

2、考试前大声喧哗,经监考人员批评能及时改正者。

3、考生未经监考人员的许可,擅自携带空白纸张进试室者。

4、不及时在指定的位置填写班级、姓名、学号等,或将其填写到密封线以外者。

5、违反考试纪律,但尚不足以构成考试作弊或严重违纪者。

四、考试违纪、作弊处理

1、凡考试作弊者,当场宣布取消考试资格,该门课程考试成绩记为“0”分,并给予通报批评,同时由相关部门对其做出相应的纪律处分。

2、凡考试严重违纪者,扣除该门课程考试卷面成绩的30分,并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同时将其考试作弊的情况转交学生处,对其做出相应的纪律处分。

3、凡考试违纪者,在给予全院通报批评的同时,教务处视其对错误的认识态度,酌情扣除该门课程考试卷面成绩30%以下的分数。同时将其考试违纪的情况转交学生工作处,对其做出相应的纪律处分。

4、考试违纪或作弊者,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并由二级学院(系、部)函告家长。

5、在校期间考试作弊三次及以上者、请人代考一次、替他人代考一次,一律给予开除学籍

6、凡考试作弊、严重违纪(包括擅自缺考)的考生,取消其正常重修的机会,该门课程在毕业学年给予一次重修机会,且加倍收取重修费。

7、对于严重违反考试纪律、严重干扰考试秩序,且性质恶劣的考生,视其认错悔改表现好坏,决定是否在毕业学年给予重修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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