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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

作者:时间:2014-07-02点击数:

为加强我校学生证、校徽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证是学生个人的身份证明,校徽是我校学生的标志。学生证只限于学生本人使用,校徽只限于学生本人佩带。每个学生应爱护、妥善保管学生证和校徽,谨防遗失,不得转借他人。

二、新生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由学生处发给学生证和校徽。学生证须加盖钢印方能生效。

三、学生进出校门、宿舍大门,应将校徽佩戴在醒目处,随时接受门卫的检查。

四、在校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凭学生证到二级学院(系、部)办公室报到注册盖章,不加盖该学期注册章的学生证无效。

五、学生证中记载的乘车区间到达站,不得擅自涂改。如因父母调动工作或居住地址迁移,需要改乘车区间到达站的,应凭父母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或父母的户口本复印件),到学生工作处办理更改手续。

六、凡遗失学生证或校徽的,应及时向所在二级学院(系、部)报失,说明遗失的时间、地点、经过,注明遗失证件的号码,并提出补发申请,交辅导员签署意见,加盖所在二级学院(系、部)公章后,再到学生工作处办理补发。

七、补发学生证、校徽的工本费用自理。

八、丢失的学生证重新找到后,应立即将补办的学生证交回学生工作处。凡发现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学生证并利用多个学生证骗取购买双重火车票或从事其它不轨活动的,一经查实,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九、学生证或校徽遗失后,不及时如实报告,后果由失者负责。拾到他人学生证、校徽,应立即送交学生工作处。

十、学生毕业、结业或因转学、退学等原因离校时,必须交还学生证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校徽可留给学生本人作纪念。

十一、学生必须提高警惕,谨防坏人利用学生证、校徽进入学校或从事非法活动。凡发现此类情况,应立即报告学院保卫部门。

十二、本办法学院授权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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